政府寻租的三个层次,政府寻租理论

政府的寻租行为有哪些?

政府的寻租行为实质是一种“权力寻租”即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其自身所掌握的公共权力而谋取自身利益的一种行为 。“在多数市场导向的经济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比比皆是。

政府的特许权。政府规定,关税与进出口的配额。政府采购。

寻租行为是指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寻租行为包括旨在通过引入政府干预或者终止它的干预而获利的活动。寻租,即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人类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分两类:一类是通过生产性活动增进自己的福利。

寻租理论的布坎南的寻租理论

其作用是降低成本开发新产品。寻利活动的特征是对于新增社会经济利益的追求,因而会增进社会的福利。但是,如果人们追求的是既得的社会经济利益,其活动的性质就变成了“寻租”。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一问题,其实就是用西方的寻租理论来分析。尽管这一理论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并不能解决中国关于腐败的所有问题。

最早提出寻租思想的是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塔洛克((Tullock, 1967)。但是,真正掀起寻租理论研究大潮的是于1974年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的安妮·克鲁格。

为公共选择学派奠定理论基础,与布坎南同为公共选择范式创始人。是寻租理论的创始人之一。(另一位是安妮 ·克鲁格)。

在本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詹姆斯·M·布坎南等提出一种“寻租理论”。他们把价格差、汇差、利差等称作“租金”,认为这其中有的是政府管制、干预市场的结果。企业为了获得“租金”,就向一些政府官员行贿,这就叫“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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